
四川9月官方数据:232家获证单位,医疗健康类10家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于2026年9月24日发布2026年9月获得四川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共232家。按官方“申请业务种类”字段整理,仅列信息服务业务的97家,仅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13家,两类同时列出的121家,另有1家为互联网接入服务方向。
本文从中识别的医疗健康类企业共10家,名称中含医疗、医院、健康、生物、药等关键词。这10家中,6家同时列有ICP和EDI方向,4家仅列信息服务业务;其中4家名称指向互联网医院业务(成都武侯医路通盛互联网医院、成都温江春生冬藏互联网医院、成都金牛小葱互联网医院、成都温江峻锋小葫芦互联网医院)。

医疗健康企业的三条监管线
同样是“做个健康平台”,落到监管上可能同时踩到三条线。判断资质前,先把业务动作按部门分开,才不会漏项或重复。
| 监管线 | 主管部门 | 典型资质或手续 | 什么业务会触发 |
| 电信业务 | 省通信管理局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方向、EDI方向) |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
| 药品与医疗器械 |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 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自建网站销售医疗器械;为器械交易提供平台服务 |
| 医疗执业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设置或执业登记 |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含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
三条线不是二选一的关系。一家做线上健康咨询和药品信息展示的平台,可能先要解决药监环节,再办通信许可;如果进一步开展线上诊疗,还要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准入程序。
什么情况下医疗健康企业需要重点判断ICP许可证?
ICP许可证对应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向。核心不是“公司属于哪个行业”,而是网站、APP或小程序是否持续向用户提供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持续向用户提供健康资讯、科普内容、数据查询或会员信息服务,并以此收费或支撑商业模式的,要重点判断ICP方向。
展示药品、器械的名称、规格、适用范围等信息,除了ICP方向,还要先解决《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这个前置环节。
提供健康档案、报告解读、随访管理等服务,若涉及有偿信息服务或用户数据处理,需要按实际功能拆分许可方向。
只展示机构介绍、科室或产品信息和联系方式,不提供经营性信息服务,不等于自动需要ICP许可证。
判断顺序:先看服务对象(患者、消费者还是机构),再看提供的内容和功能,接着看是否持续经营和收费,最后核对域名备案、服务器、实际运营主体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涉及药品、器械、诊疗的内容要单独拎出来,对照对应部门的资质要求。
药监前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与器械平台备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修正)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网站主办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更关键的是办理顺序:该办法明确,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资格。也就是说,药监环节在前,通信许可环节在后。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也应当依法取得该证书,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业务形态 | 药监环节 | 通信环节 |
| 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服务 | 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经营性的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或备案 |
| 自建网站销售医疗器械 | 经营许可或备案 + 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按平台实际功能判断ICP、EDI方向 |
| 为器械交易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 | 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 省级药监部门备案 | 平台提供交易撮合与在线处理,通常涉及EDI方向 |
| 仅发布机构介绍与联系方式 | 不涉及药品、器械信息服务时通常不触发 | 仍按是否属于经营性信息服务判断ICP方向 |
互联网医院:还牵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准入
名称中出现“互联网医院”的企业,如果实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就要面对第三套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2018年7月17日印发)包含《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份文件。
这几个文件确立了几条硬性边界: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院可以是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也可以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应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必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并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方变更或协议失效时需要重新申请。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地方实施细则通常要求信息系统达到第三级安全等级保护并完成数据接口对接,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
企业名称含“互联网医院”不代表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际登记与许可情况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示信息为准,本页不做推断。
办理顺序:为什么药监在前、通信在后
列出是否提供药品或器械信息、是否在线销售、是否开展线上诊疗,先把三条线的触发点标出来。
涉及药品或器械信息的,先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或办理器械平台备案。
按平台实际功能判断ICP或EDI方向,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实际开展互联网诊疗的,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办理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或互联网医院设置、执业登记。
顺序颠倒会直接影响受理效率。按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应当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之前取得;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准入则要接入省级监管平台后按规定办理,不能先上线运营再补手续。
本批10家医疗健康类企业的许可情况
下表按四川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9月24日名单中的公开业务种类整理,仅用于观察本批医疗健康类主体的业务组合,不作为行业认定依据。
| 业务组合 | 数量 | 企业名录 |
| 仅信息服务业务(ICP方向) | 4家 | 四川道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中吉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华希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 两类业务同时列出(ICP + EDI) | 6家 | 成都武侯医路通盛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四川药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春生冬藏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小葱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温江峻锋小葫芦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成都小狸牙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
汇总:本批医疗健康类共10家;含ICP方向10家,含EDI方向6家。其中4家企业名称指向互联网医院业务,其医疗执业资质情况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公开登记信息为准,本页不作推断。
四川申请ICP许可证:医疗健康企业的材料要点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及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公布的办事指南,医疗健康企业应在通用材料之外,额外说明线上业务涉及的行业资质情况。
| 材料类别 | 主要内容 | 医疗健康企业重点 |
| 企业主体 | 营业执照、公司及人员情况、股东追溯材料 | 经营范围、实际运营主体、域名备案主体保持一致 |
| 业务说明 |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收费模式 | 写清服务对象、内容边界,说明涉及药品或器械信息时的前置资质 |
| 网站或APP | 域名备案、主要页面、服务器或系统材料 | 页面不得出现与资质不匹配的诊疗或销售表述 |
| 网络安全 |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度和技术说明 | 突出用户健康信息、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措施 |
| 行业资质 | 药监、卫健部门相关证书或备案材料 | 涉及药品、器械、诊疗的,随材料一并说明取得情况 |
医疗健康领域常见的补正原因是:页面出现了线上问诊、处方或销售表述,但企业尚未取得对应的行业资质;或者业务方案只写“健康服务平台”,没有说明平台在信息、交易、诊疗三类动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角色。把这三类动作分开写,材料会清晰很多。最终要求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及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最新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
四川本批名单里医疗健康类企业有多少家?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9月24日发布的单位名单共232家,按企业名称识别,名称中含医疗、医院、健康、生物、药等关键词的医疗健康类企业共10家,其中有4家名称指向互联网医院业务。该归类只依据企业名称,不是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统计。
医疗健康企业只申请ICP许可证够吗?
不够。ICP许可证只是通信管理部门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如果网站提供药品或医疗器械信息、在线销售相关产品,或开展线上诊疗,还可能分别涉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互联网诊疗或互联网医院准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和ICP许可证是什么关系?
两者由不同部门核发。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之前,先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资格。也就是说药监环节在前,通信许可环节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拿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就能在线卖药吗?
不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把“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列为违规情形之一。该证书解决的是信息服务资格,在线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还要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网络销售备案。
互联网医院只要办ICP许可证就可以了吗?
不是。按《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国卫医发〔2018〕25号),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互联网医院须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设置或执业登记,并接入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企业名称含“互联网医院”不等于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官方登记信息为准。
医疗健康企业申请ICP许可证的常见补正点是什么?
常见问题包括:只写“健康服务平台”但说不清平台角色和收费对象、页面展示内容与申报业务不一致、域名备案主体与申请主体不同、涉及药品或医疗器械内容却没有相应前置资质、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与实际功能脱节。建议先把业务链路和各部门资质对应关系画清楚,再准备材料。
官方来源与提示
本文名单数据来自四川省通信管理局2026年9月24日发布的2026年9月获得四川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药监与卫健口径分别来自《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卫医发〔2018〕25号三份配套文件。行业归类仅按企业名称关键词做内容观察。医疗健康业务的具体资质要求,请以主管部门最新规定和审核意见为准。
具体业务分类、申请条件和材料,以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及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最新要求为准。站内指南:ICP许可证办理指南、EDI许可证办理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