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看数据:第36批115家首次申请,34家做CDN、30家做VPN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9月30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发放名单(2026)第36批,首次申请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共115家。按官方“申请事项”字段逐条统计,涉及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34家,涉及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30家,数量仅次于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61家)和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60家)。

两类业务是什么:同属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增值电信业务分为第一类(B1)和第二类(B2)。企业在第36批名单中出现的业务,可以对应到下面的代号体系。
| 代号 | 业务名称 | 类别 | 第36批首次申请中涉及家数 |
| B11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60家 |
| B12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34家 |
| B13 |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30家 |
| B14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61家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面向的是内容的分发与加速环节,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面向的是企业内各分支机构、数据中心之间的专用网络连接。两者都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在许可证编号上都会体现为B1。
这两类业务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同属一类,因此在申请条件、材料框架和审查重点上有较多共同点,主要差别体现在技术方案和服务模式的描述上。
怎么判断自己要不要办:先分清三种身份
企业问得最多的是“我们做加速/组网,要不要办许可证”。判断的关键不在于用了什么技术,而在于企业在业务链条中处于什么位置。
为自己的网站、APP使用第三方加速或组网服务,付费购买服务而不对外提供。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客户,通常不构成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
对外提供内容分发、网络接入或专网连接服务并收费,面向的是自己的客户而不是自己。这时需要按对应业务类别核对许可要求。
为客户做项目集成,技术实现中涉及调度、转发或网络连接,但资源来自持证运营商。是否构成经营,要看合同关系、计费方式与资源归属,不能一概而论。
应回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业务界定原文,并结合受理机关的审核口径。企业名称、技术名词和宣传口径都不能替代这一步。
如果业务同时涉及内容分发与网络连接,应把服务链路拆开,分别对应到具体业务名称,再判断是否需要组合申请。需要先厘清业务类别的,可参考中睿的 ICP许可证指南 与 EDI许可证指南。
申请条件与材料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六条,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对比项 | 跨地区(工信部) | 省内(省通信管理局) |
| 审批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 覆盖范围 | 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1000万元人民币 | 100万元人民币 |
| 编号特征 | 以A2、B1、B2等业务类别代码开头 | 以省简称加B2等形式开头 |
材料要点
| 材料 | 内容要点 |
| 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 | 写清网络架构、节点或专网资源的部署位置、服务对象、计费方式与扩容计划,与申请的业务名称一一对应 |
| 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 主要人员社保证明、安全负责人相关材料,人员配置与业务规模匹配 |
| 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 用户信息保护、日志留存、内容与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的具体做法 |
| 股东追溯及相关证明材料 | 股权结构穿透清晰,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
| 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 抬头填写对应受理机关,主体与经营范围前后一致 |
各省通信管理局公开的办事指南在附件细节上有差异,例如申请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通常需要提供网站或APP主要页面截图与接入协议,申请国内呼叫中心业务需要提供呼叫中心设备购买或租用协议。提交前请以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受理机关的最新要求为准。
第36批里的常见组合
从本批名单看,CDN与VPN很少单独申请,通常与机房、接入类业务打包出现。
| 组合形式 | 覆盖的服务环节 |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机房资源 + 网络接入 |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机房 + 分发 + 接入 |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机房 + 分发 + 专网 + 接入 |
| 同时含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的组合(编号形如A2.B1) | 在增值电信业务之外,另含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等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 |
组合越多,业务方案需要说明的技术与服务环节也越多。实务中常见的补正原因,是申请了某项业务但技术方案里找不到对应描述。因此建议按“实际提供的服务”倒推申请范围,而不是先圈一个大范围再补材料。
常见问题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和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属于哪一类?
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两项都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代号B12,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代号B13。同类还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11)和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B14)。
做CDN加速或企业组网,是不是一定要办许可证?
要判断企业提供的是不是电信业务、服务对象是谁、是否对外经营。如果只是为自己的网站使用第三方加速或组网服务,一般属于使用方;如果对外提供分发、接入或专网连接服务并以此收费,则可能构成需要许可的经营活动。具体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和受理机关审核口径为准。
跨地区和省内申请,门槛差多少?
跨地区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覆盖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省内由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批,覆盖本省范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万元人民币。两者依据都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第36批里这两类业务各有多少家?
本批115家首次申请企业中,涉及内容分发网络业务的34家,涉及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30家。由于不少企业同时申请多项业务,这两个数字是本页按官方字段逐条统计的结果,不是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统计。
这两类业务常和什么业务一起申请?
从第36批名单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和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经常与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同时出现,形成“机房+分发+专网+接入”的组合。是否组合申请,取决于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环节。
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