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是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前需要取得的资质凭证。本文围绕该资质的申请条件、所需材料与办理流程作系统说明,供办理前参考。
国能发资质规〔2021〕48号

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并经2021年第3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1年9月26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注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制度,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以下简称许可)存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终止等法定情形,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许可程序性行为。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销、撤回许可和吊销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能源局对其派出机构实施的许可证注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 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注销的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被许可人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依法被撤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依法被撤回,包括下列情形:
从受理反馈的情况看,也有企业在申报前发现人员证明与场地材料存在缺项,先行补齐后再提交,避免了因材料不全反复退回,整体周期明显缩短。
(一)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准予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许可被终止的;
(三)依法应当撤回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撤销许可的决定由国家能源局或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撤回许可的决定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作出。其他派出机构发现应当撤销、撤回许可情形的,可以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作出撤销、撤回许可决定前,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销、撤回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撤回许可的事实、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许可证被依法吊销,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租出借许可证、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二)被许可人在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
(三)依法可以吊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并将违法违规事实、行政处罚决定抄告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相关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相关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
第三章 许可证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办理注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出注
销申请的,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交回的许可证正本及副本,由颁发
许可证的派出机构加盖注销专用章后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注销许可证的原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常见问题(FAQ)
办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概需要多长时间?
周期与申报类别、材料齐备程度以及受理量有关。建议提前核对清单、预留充足时间,避免影响业务排期。
没有办理经验可以自己申报吗?
可以自行申报。但条件与材料较为细致,多数企业会先对照清单自查,或在准备阶段请熟悉流程的人员协助核对。
材料被退回通常是什么原因?
常见原因包括申请表填写不规范、证明资料不完整或暂未满足准入条件。按退回意见补正后一般可重新提交。

